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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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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使用规范

发布时间:2016-10-10 14:28:42 点击次数:3012

总 则

第一条 充分发挥心律失常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资源优势,提高贵重仪器设备使用运转效率,同时保障实验室工作的合理有序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本着合作开放、资源共享的宗旨,依靠实验室现有硬件资源和技术资源,致力于为实验室内外提供开展高层次医学科学研究的支撑条件,从而促进重大科研发现和高质量科研成果的产出与转化。

第三条 申请者须根据项目内容实际需要,通过网上预约系统填写相应的设备使用申请表,实验室根据开放范畴及任务需求可达成情况审核申请项目,对符合开放条件者予以批准。

第四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实行有偿使用,固定时间开放,将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服务费和技术指导费。

第一章  开放范畴

第五条 实验室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界定范围是:单价在人民币3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单台〔件〕价格虽不足3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要配套使用,整套价格在人民币3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单价虽不足30万元,但属于教育部明确规定为精密、稀缺或学校认定为应当重点管理的仪器设备。上述大型仪器设备不论以何种经费购置均应列入可开放共享范围。

第六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界定为单价大于10万元(含)不足30万元的设备,凡具有通用性、性能良好并可提供对外服务的仪器设备,均可列入开放共享范围。

第七条  普通仪器设备界定为单价小于10万的设备,按实际需要列入开放共享范围。

第二章 收费管理

第八条 实验室依据仪器设备折旧、日常维护管理成本等,实施有偿使用收费,并对实验室内和依托单位内执行优惠收费价,具体详见《心律失常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收费标准》。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贵重仪器设备按每小时或每项计费;普通仪器设备使用不单独收费,由实验室根据申请者使用频率或占用时间综合评估后,再一次性收取。

第九条 实验室收取的费用将用于实验仪器设备的运转维护、购买试剂药品耗材和公共技术人员劳务费等。

第三章  行为守则

第十条 申请使用实验室仪器设备者须提前5个工作日在网上进行注册,管理员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审批通过者后方可登录预约设备。通过审核的用户须提前5个工作日在网上预约设备,预约成功后方可使用。申请者网上预约成功后,须按照即定时间、实验内容进驻使用,如预计需要超期使用,须提前10个工作日另行申请。

第十一条 实验室是科研、教学的重地,凡获批准进入中心的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申请者须服从统一安排,做好实验前的准备工作和实验后的整理工作,并在原定期间内完成实验任务。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操作使用实行实验室专职人员或技术人员操作、资质经实验室认可者操作及自行操作三类。大型贵重仪器设备须预约登记使用、实验室专职人员操作;贵重仪器设备须预约登记使用、实验室人员指导下具备资质的人员操作;普通仪器设备实行使用即时登记、具备资质的人员操作;低值易损仪器设备实行自行操作、自律管理。在实验过程中须爱护仪器设备,严格遵守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如出现损坏仪器情况,则视损坏程度全额赔偿。

第十三条 实验室根据项目需要可短期接纳申请者自派实验人员。申请者自派实验人员须具有一定的资质,包括:研究生学历、基础研究的经历、常用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经验、研究性实验室规范受训经历、掌握常规医学或生物学或生命科学或分子生物学技术方法等,入驻后接受实验室的常规及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

第十四条 实验室为申请者提供实验常用的试剂及耗材。预约使用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或贵重仪器设备须使用实验室提供的与仪器设备匹配的实验试剂或材料;实验室配备有常用的化玻仪器、实验耗材及药品试剂等,申请者可向实验室有偿领取或自行购买;申请者自行购买的特定实验药品试剂须经实验室管理人员核验,符合中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方可携带进入实验室。实验室配备有4℃、-20℃和-80℃深低温冰箱,申请者在实验室开展实验期间可用于试剂药品的储存,实验室不提供实验结束后的保存。

第十五条 申请者对有关申请材料内容的填写、说明必须真实完整;对提供样品、自带试剂的生物安全性状有告知中心的义务;对未告知且不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规定者,实验室有权拒绝申请者的使用要求。

第十六条 申请者须自行保管好自带的仪器器械、试剂、样品等,实验室不负保管责任,如有遗失,实验室将配合保卫科协查。申请者自派实验员在实验结束后须及时清理废弃物,申请项目结束后须及时清理自备的所有实验物品,逾期未处理的物品,实验室将统一当废弃物处理。

第十七条 实验室对承接的技术服务,承诺及时出具实验数据和结果报告,并保障提供数据的真实性,遵从知识产权归属的协议约定。在专管限用范围外,实验室将尽可能给非实验室工作人员提供方便,简化审批手续,指导有关人员的实验操作,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四章  其它

第十八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实验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